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告 陳武雄
陳進標 陳佳壽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原告請求何人返還何地號土地?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提出請求被告返還之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