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告 崔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文治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8,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