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廖0涵(完整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簡0蓮(完整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康齡 尹
呂汶凌 林玟珈 賴芳瑩 上列被告 康齡尹 、呂汶凌、林玟珈及賴芳瑩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