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6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2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6,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71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