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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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靖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靖雯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靖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民國10
5年5月11日晚上7時52分許,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之「日藥本鋪」中山門市內,接續徒手竊取架上陳列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上開全數商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524元),藏放於自備之塑膠袋內,未付帳即於同日晚上8時4分許離去上開門市。嗣經上開門市店長 李婕 如進行清點時發現商品短缺,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靖雯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婕如於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刑案監視器影像、李婕如指認被告相片之筆錄、李婕如提出被告進出上開門市時間之書面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上開時、地,先後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各物之行為,於自然觀念上雖屬數行為,然其行為動機相同,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且均侵害同一法益,顯見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為之,在法律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另被告雖於偵查中陳稱其有厭食症,後來變成偷竊癖,偷的東西都跟食物有關等語;惟查,被告另案經本院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實施精神鑑定日為105年3月2日),鑑定結果為:「…王女係一厭食症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患者…目前並無理由認為王女因罹患厭食症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致於104年5月15日、6月9日、6月16日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水準有所減低」,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參以被告接受精神鑑定之日與本案案發時間僅相隔2月許,再觀諸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尚知應將所竊得之物置於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以免犯行遭發覺,暨於警詢及偵查時,亦能理解問題並加以回答等情狀,本院認被告於行為時應有相當認知及辨識能力,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從據以不罰或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然犯後坦承犯行,本案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非鉅,且業已與上開門市店長李婕如以1,524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卷附和解書1紙可參,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應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立法理由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參照。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照價賠償上開門市乙情,已詳前述,足認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件數│價值(新台幣)│├──┼────────────┼──┼───────┤│1│洋蔥巧達濃湯│1│59│├──┼────────────┼──┼───────┤│2│南瓜濃湯│1│59│├──┼────────────┼──┼───────┤│3│寶貝怪獸爆米花餅乾│1│69│├──┼────────────┼──┼───────┤│4│宮田哈密瓜牛奶糖│1│129│├──┼────────────┼──┼───────┤│5│模範生點心條餅-廣島燒│2│130│├──┼────────────┼──┼───────┤│6│模範生點心餅西京味增拉麵│1│65│├──┼────────────┼──┼───────┤│7│宅間綜合豆果子│1│209│├──┼────────────┼──┼───────┤│8│模範生點心條餅-法式清湯│1│65│├──┼────────────┼──┼───────┤│9│不二家香草千層派│1│140│├──┼────────────┼──┼───────┤│10│北日本小巧貓舌餅│1│39│├──┼────────────┼──┼───────┤│11│長條蝦香仙貝餅│1│36│├──┼────────────┼──┼───────┤│12│北日本小薄燒米果│1│39│├──┼────────────┼──┼───────┤│13│長條巧克力香脆餅│1│36│├──┼────────────┼──┼───────┤│14│長條檸檬奶油夾心餅乾│1│36│├──┼────────────┼──┼───────┤│15│北日本清湯味小薯片│1│39│├──┼────────────┼──┼───────┤│16│白巧克力棒│1│45│├──┼────────────┼──┼───────┤│17│北日本天然酵母餅│1│100│├──┼────────────┼──┼───────┤│18│酒田本舖薄燒燒米貝-原味│1│65│├──┼────────────┼──┼───────┤│19│本田海膽餅米果│1│99│├──┼────────────┼──┼───────┤│20│瑪利歐披薩風味餅乾│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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