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106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97年度護字10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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