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於民國94年11月21日提起公訴後,業於96年11月15日死亡,有天成診所於96年11月15日開立之死亡證字第96111501號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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