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尉川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80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智簡字第17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尉川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8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