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7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9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