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甄玉鶯 被告 許英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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