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順興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2970號),本院認不得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順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他人著作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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