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菱揚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澤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洋日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7年3月2日,是至107年6月2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7年9月3日(本應於107年9月2日,因假日延至上班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7年11月20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菱揚貨運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7年1月1日│410,000元│AM0000000││││司黃澤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