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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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38號原告 葉美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禎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