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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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 劉嘉輝 被告 楊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費查詢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