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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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楊安城 被告 劉齊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且於同年11月27日宣示判決,檢察官則於同年12月23日提起上訴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4號審判筆錄、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23日彰檢 錫弘 108請上116字第1089049629號函(見該函文上之本院收狀章戳)暨檢察官上訴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年12月18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且係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前,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案雖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仍得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