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08號聲請人 張美紅
李馨蘋 駱建功 李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釋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