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債權人 陳正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吳明玉請求之依據。(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其發票人應為迪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迪傑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吳明玉,如寫錯誤,請具狀更正。若債務人吳明玉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請補正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背書影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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