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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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進懷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新台幣三萬○六百元,准予發還林進懷。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進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61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判決,前經員警查扣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及新台幣30,600元(保管字號:101年度保管字第1080號),均與本案犯罪無關,而諭知不予宣告沒收確定在案,已無留存之必要,經徵詢公訴人意見,亦表示無意見,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發還上開扣押物,依法即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