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曾 張金妹 被告 陳亭佑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91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亭佑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曾張金妹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陳亭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黃軒宇 部分待到案後,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亭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