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火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火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火木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9日109年5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3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209號109年度投簡字第221號109年度易字第1049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5日109年4月29日110年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209號109年度投簡字第221號109年度易字第1049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2日109年6月3日110年2月24日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