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詩怡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年3月起任職台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請提出現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薪資單。
二、依聲請人所述,每月領取身障補助3,628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補助函文、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此外,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