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安裝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 黃妙丹 被上訴人 李連財 訴訟代理人 王育蓮 被上訴人 集欣 工程行即 王淑如 訴訟代理人 陳純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安裝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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