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郭淑玲 被告 傅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556元(以原告起訴請求遷讓土地房屋之價值為準,計算式:62.78×5,200+198100=524,55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