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毓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10元,惟依上訴人105年6月20日民事補正狀所陳,上訴聲明係請求就原判決命其拆除舊有磚牆部分予以廢棄,約2平方公尺,其上訴利益為153萬9,252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4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6萬9,626元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110元,尚應補繳1萬7,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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