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77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
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已向因聲明人拋棄而應為繼承者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通知或無法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者,應檢附切結書面。
三、乙○○、甲○○、丙○○之印鑑證明書。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