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9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九六六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楊道溪 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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