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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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086號債權人 林宇嫻 非訟代理人 孫昌榮 債務人 李賢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為民法第3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及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同意書影本記載,雙方係約定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先支付債權人第一期貳拾伍萬元,另於第一期算起45天內返還債權人貳佰萬元,且未定有一期未付即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故債權人自不得於期前請求尚未屆期部分,該貳佰萬部分請求應待屆期未清償後再為聲請方為適法。是依上說明,本件除已屆期部分請求應予准許外,其餘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