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楊玉敏 相對人貝里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並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6年12月15日前,將聲請人工資金額新臺幣(下同)31,399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6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
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