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邱養 訴訟代理人 陳振明 被告 王浩軍
王聖元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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