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三)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屈良幹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