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嘉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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