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擔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十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丙○○住
戊○○住丁○○住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分擔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在本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八八)花分院 嘉民 以字第二○一○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