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佳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少連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佳芸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