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755號

原告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真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

被告 林維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5日內就原證四被告應分擔空調費用之計算式提出說明及證據,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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