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755號
原告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真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
被告 林維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5日內就原證四被告應分擔空調費用之計算式提出說明及證據,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