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律師?????周祝民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 律師????? 張振興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吳中仁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許進德 律師????? 林妍汝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甲○○、丁○○、乙○○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丁○○、乙○○因貪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3月21日將其收押在案,嗣經本院於96年6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認該被告四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被告四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延長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