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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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文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學敏 寄台北市○○區○○○路○○○號9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0元(計算式:29,820,000元-9,500,000元=20,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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