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聲請人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相對人 林冠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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