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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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2,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9,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