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林劉瑞霞 被告 林洪彬 被告 林仁宏 被告 林仁坑 被告 林仁傑 被告 林仁信 被告 林詩宗 被告 林詩益 被告 林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共有人林詩宗權利範圍編號二欄位「47/30」之記載,應更正為「47/3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謂表示與意思不符,應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表示於主文;或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亦可更正,最高法院7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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