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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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 蕭旦明 代理人 黃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各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利冠蔚┌──────────────────────────────────────────────────┐│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二0九五八四─七││1│1000│││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六三0六五─六││1│500│││2│││││││├─┼───────────────┼──────────────┼────┼───┼────┼───┤││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八二一二五─九││1│225│││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0一六0二─四││1│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