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19號聲明人 洪冬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聲明人洪冬進外,被繼承人 洪孫淑珍 是否尚有其他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除 洪熒笙洪浩倫 外,被繼承人洪孫淑珍是否尚有其他孫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其他子女或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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