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許建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2,0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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