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肆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