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42號原告 侯惠文 被告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檢送被告提出和解抗辯書狀送原告,請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意見。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