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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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鄭逢霖 被告 黃鉉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原宣判日期113年7月25日,適逢颱風停止上班延期宣判)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