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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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丘柏庇 被告 林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價額為2,029,800元(即306平方公尺×19,900元/平方公尺×1/3=2,029,800元),可知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擔保債權額45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