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 張秀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陳柏翰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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