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具保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具保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