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上訴人 房林蘭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冠陞 等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