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87號上訴人 蔡美慧 即來來汽車行訴訟代理人 車正宗 被上訴人 劉韋昶
張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陳育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87號上訴人 蔡美慧 即來來汽車行訴訟代理人 車正宗 被上訴人 劉韋昶
張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陳育萱